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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头吸引器助产致产妇直肠阴道瘘,医方75%责任赔偿132万余
原告:产妇谭某
被告:北京怡德医院
代理律师: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王雪律师
鉴定结果:医方主要责任、患者五级伤残
判决结果:医方承担75%赔偿责任,赔偿1329234.71元
【案情介绍】
原告孕产妇谭某,被告北京怡德医院(民营医院)。2021年10月原告检出早孕,10月底被告向原告兜售孕产套餐服务产品销售宣传材料,基于对该私立医院强大的妇产科技术力量、多科室综合安全保障实力的信任,原告购买了该院孕产服务套餐的打包式服务,产前检查全部在医方完成,过程顺利。
2022年6月,原告因孕1产0孕38周+1天,胎膜早破流水1小时,于凌晨2时急诊住入医方待产。入院后医方诊断:孕1产0孕38周+1天临产、胎膜早破。入院时内检见:宫口开大3厘米,胎先露位于S-2水平。胎膜已破,色清。入院后接诊医师的处理计划是:产力好,枕位正,可经阴道充分试产,送入产房待产。胎膜早破,如果临产12小时未分娩,积极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
入院后44分钟,医方开始胎心监护,显示胎心基本正常。入院后约1小时,胎心率反复出现一过性下降。
入院后至4点15分,近2小时期间,产妇宫口从3cm开大到10cm,宫口开全进入第二产程,胎先露从S-2急速下降到S+2,胎膜早破、宫缩过强,此时医方并没有主治或主任医师级别的技术力量对于产妇及胎儿下一步可能出现的更加危险的变化作出预测和预防。
5点30分,产妇突发呼吸困难、干咳、精神恍惚,医方考虑羊水栓塞,给予地塞米松等治疗,期间胎心率高达180次/分,医方未考虑终止妊娠的方式。
5点50分,产妇呼吸困难、干咳、精神恍惚症状稍好转,但全身乏力,状态较差,无力自然分娩,医方此时仍未分析、评估是否以剖宫产的方法终止妊娠。
6点03分,由主治医师决策并实施胎头吸引器助产,实施该助产手术前,医方未考虑胎儿已经发生严重的宫内缺氧,是否需在胎吸助产前先行会阴切开、是否需使用阴道润滑剂等方法保护会阴。
胎儿娩出后,检查显示产妇“会阴及阴道正中裂伤,肛门括约肌全层断裂,直肠粘膜于1点处距肛门1厘米处可见0.5厘米直肠粘膜破损,立即报告科主任到场。”考虑产妇为Ⅳ度裂伤,医方给予缝合。
发生上述情况后,医方未请普通外科或肛肠外科会诊、未对产妇进行伤口理疗,未提供宣传的“怡德医院作为全科综合医院,30个医技科室可提供全面的医疗安全保障”的服务。
产后第5天,医方给予产妇出院。基于产妇属于孕产套餐服务的购买者,医方安排办理出院手续后,继续在原病房住院,改为“坐月子”。“坐月子”期间,产后第10天医方首次发现产妇阴道内出现粪便,原告自此发生直肠阴道瘘。
经保守治疗8个月,产妇瘘口未能自愈。后,原告住入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明确诊断“直肠阴道瘘”,北医三院实施“直肠阴道瘘修补术”,术后瘘口愈合困难,出院时仍然诊断为“直肠阴道瘘”。原告之后又经多家医院治疗,依然“直肠阴道瘘”。
【鉴定意见】
2024年12月4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
1、《妇产科学》教科书指出,对于估计分娩时会阴撕裂不可避免等情况需考虑会阴切开术。本案非巨大儿,阴道助产时查阴道黏膜充血、轻度水肿,提示患者易发生会阴撕裂,故医院应加强胎儿娩出时会阴保护或考虑提前给予行会阴切开术,医院对患者的会阴保护存在不足。
2、Ⅳ度会阴裂伤属于重度会阴裂伤,临床上,及时发现并进行高质量修补对于此类严重会阴裂伤至关重要,本案经产科一期缝合后,很快出现自行排便时阴道排除便水,需考虑与一期缝合修补效果不佳有一定关联性。
3、患者后续入外院行直肠阴道瘘修补术,但术后再次出现阴道排气、排便,此后未再行手术干预,经临床多次检查其直肠阴道瘘持续存在,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评定为五级伤残,伤残赔偿系数为60%,误工期、营养期均为24个月,护理期至北医三院出院止。
综上,鉴定意见为:
1、北京怡德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会阴Ⅳ度裂伤、修补术后直肠阴道瘘仍未治愈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为主要原因程度范围。
2、被鉴定人直肠阴道瘘经手术治疗后仍未治愈,评为五级伤残,伤残赔偿系数为60%,定残前的误工期、营养期均为24个月,护理期至北医三院出院止。
【法院判决】
2025年3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08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北京怡德医院承担75%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94682.71元。鉴定费1995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费23393元其中原告承担8791元,被告承担14602元。被告怡德医院共计应支付原告1329234.71元。
原被告双方均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并顺利执行。当事人对诉讼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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