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手术损伤双侧喉返神经致患者伤残,医院赔偿47万

作者: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25/3/11 12:30:5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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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因甲状腺功能亢进11年,于2019年7月住入被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原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双方签署《甲状腺手术知情同意书》,同意进行“甲状腺部分切除手术”,并被告知手术可能的风险,包括甲状旁腺损伤和喉返神经损伤。甲状腺手术后原告出现呼吸困难、无法发声等症状,医生认为是麻醉插管所致,未给予及时处理。第二日晚,原告发生手足抽搐,值班医师未予处理。第三日被诊断为低钙血症并给予治疗。住院22天后原告出院,出院时,医院未作出喉返神经损伤和甲状旁腺损伤的诊断,也未告知原告存在的呼吸困难危险。

出院后原告通过复印病历才知,医方实施的手术并非同意书中约定的“甲状腺部分切除术”,而是“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手术”。

原告后由于持续不能发出声音、呼吸困难持续存在,在北京各医院就诊,10月被同仁医院喉镜检查诊断为“双声带活动不良”、喉肌电图诊断“双侧喉返神经功能异常”,因此被诊断为“甲状腺功能减退”。原告至此才知在被告医院手术中发生了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四个甲状旁腺全部被切除。

经多家医院治疗,原告声带麻痹、甲状旁腺功能无法恢复。


鉴定意见

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错:

手术方式告知瑕疵‌:术前告知的手术方式(部分切除)与实际术式(次全切)不一致,虽术式选择正确,但告知瑕疵可能影响患者对诊疗风险的评估。

术中操作未尽谨慎义务‌:手术记录中未见关于切除和保留腺体量的记录,术后出现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和甲状旁腺功能受损,表明医方在手术操作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甲状旁腺保护不足‌:医方术中对甲状旁腺的辨认及保护欠谨慎,术后亦未能及时挽救,存在过失。

因此,医方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术中操作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的过失,与患者双侧喉返神经损伤、甲状旁腺功能受损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次要-同等。

患者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符合六级伤残;甲状旁腺功能受损、血钙浓度下降,符合七级伤残。

患者误工期为150—180日,护理期、营养期为30日。


法院判决

2023年12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02民初22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

鉴定分析认为告知不足的瑕疵与损害后果无相关性的意见,合议庭认为,术前医方告知的手术方式(部分切除)和具体术式(次全切)不一致,即便通常理解,手术副损伤的几率与手术切除(扩切)范围具有强关联性,因此可能造成的副损伤几率一定会升高。因此,医方未向患方明确告知具体手术方式,影响患方对诊疗风险及收益的评估,侵犯了患者的选择权。鉴定意见同时认为在手术过程中医方未尽审慎义务,术中导致原告双侧喉返神经损伤以及甲状旁腺均受到损伤,且甲状旁腺激素水平低下无法改善,已构成较严重的伤残后果,因此合议庭认为被告应当承担45%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69939.83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并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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