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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穿刺致椎管内出血、患者高位截瘫一级伤残 医院80%责任赔偿近129万
【基本案情】
患者宁某,女,1968年生,因头痛、大汗、恶心呕吐等症状,于2022年8月就诊于葫芦岛市前所果树农场职工医院,后转入葫芦岛市中心医院肾病学科。入院诊断:慢性肾病3期、多囊肾、多囊肝、高血压3级(很高危)等。
患者在葫芦岛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期间,血压多次升高,但降压治疗措施不及时,且在未充分评 估病情的情况下通知其出院。出院后不久,患者突发剧烈头痛并昏迷,被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动脉瘤等,随后接受神经血管介入手术及腰椎穿刺术,术后出现双下肢无力等严重并发症。
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律师主张】
本团队代理后,主张被告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存在以下医疗过错:
1、与高血压急症及靶器官损伤诊治相关的过错
未对患者入院时存在的高血压急症作出诊断,违反了相关诊疗规范。
在患者入院后的前5天基本未实施降压治疗,违反了高血压急症早期降压原则。
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心、脑、肾等重要靶器官,导致损害持续加重。
住院期间从未给予患者静脉降压治疗,特别是在病情危重的前5天。
未履行病情说明义务,未向患方说明高血压急症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入院后前10天,血压测量次数严重不足,未密切观察血压变化。
在患者病情恶化时方降低护理级别,导致血压监测停止。
未请心内科会诊协助诊治患者的高血压,违反了会诊制度。
未对患者心肌是否受损进行检查和诊断,存在疏忽。
放任高血压持续存在,可能诱发患者的脑动脉瘤。
未对患者这一疑难病例进行讨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2、与神经血管介入诊疗相关的过错
对存在严重高血压和肾功能不全的患者进行脑血管造影,违反了操作规范。
医方使用的介入导管、导丝及弹簧圈无注册信息、合格证明等。
3、与腰椎穿刺相关的过错
未向患方说明腰椎穿刺的手术风险,且未获得患方书面同意。
在无任何手术适应症的情况下实施腰椎穿刺。
对禁忌症患者实施手术,在腰椎穿刺前使用过肝素,存在手术禁忌症。
对高颅压患者释放脑脊液,导致术后椎管内出血。
在患者术后出现脊髓蛛网膜下腔出血时,未及时作出诊断和处理。
医方在患者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时,拒绝向患方说明病情及诊疗措施。
【鉴定意见】
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出具辽德司鉴所[2023]法临鉴字第11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定被告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一、对高血压病诊治的医疗过错
降压治疗方案不当:医方单独给予患者口服CCB(贝尼地平)降压,不符合高血压合并慢性肾脏疾病时的首选降压治疗方案(ACEI/ARB),存在医疗过错。
降压效果不达标:患者入院后血压控制不稳,波动较大,且头痛症状未见明显缓解,表明降压效果未达到预期目的。
提前办理出院手续欠妥:在患者血压控制不稳、头痛症状未缓解的情况下,医方提前办理部分出院手续,存在不当之处。
二、对颅内动脉瘤诊治的医疗过错
遗漏颅内动脉瘤诊断:医方遗漏了患者颅内动脉瘤的诊断,导致动脉瘤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治。
未尽告知义务:医方未能尽到告知患者动脉瘤破裂的危害性和预防措施的义务。
手术时机选择欠妥:医方在确诊颅内动脉瘤后,手术时机的选择欠妥,延迟了手术治疗。
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植入的医疗器械无中文标签、注册证号、关键性技术参数及唯一性标识等相关信息,违反了法律法规。
三、对腰椎穿刺的医疗过错
治疗方式选择错误:医方对患者行腰椎穿刺术,但患者不具备腰部穿刺释放脑脊液的适应症,治疗方式选择错误。
治疗时机选择错误:患者在介入术中应用大量肝素,且术后继续应用抗凝剂,存在腰穿禁忌症,但医方仍选择此时进行腰穿,治疗时机选择错误。
未取得患方同意:现有送鉴材料未见腰椎穿刺术前风险告知书,视为医方未能取得患方同意即进行治疗。
并发症处理不当:腰穿术后患者出现头痛、无力等症状,随后出现双下肢瘫痪等脊髓损伤症状,医方未能考虑到腰穿术后并发椎管内血肿的可能,未能在第一时间进行正确诊断和处理,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
四、综合过错评价
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综上所述,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在高血压病的诊治、颅内动脉瘤的诊治以及腰椎穿刺等方面均存在医疗过错。医方的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原因力为主要原因。
不考虑尿便功能障碍,患者肢体瘫痪评定为二级残疾;其左下肢静脉血栓评定为十级残疾、右下肢静脉血栓评定为十级残疾。误工期以 488日为宜,护理期以488日为宜,营养期以478日为宜。患者需完全护理依赖。
【判决结果】
2024年4月25日,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14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葫芦岛市中心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因医疗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1287685元(其中后续护理费支持5年,5年后另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