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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腹主动脉人工血管置换后致患者高位截瘫一级伤残 医院45%责任赔偿138万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22年3月住入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入院时诊断为“胸腹主动脉瘤”,安贞医院为患者实施“术中降主动脉支架植入术”,术后恢复良好并出院。2022年5月,患者再次入安贞医院,医方行“胸腹主动脉替换术”。术后次日,患者出现血压显著下降,并突发肢体感觉障碍,最终导致截瘫。原告认为安贞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安贞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另行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律师主张】
本团队王雪律师代理本案后,与医学专家深入分析病历资料,在鉴定陈述会上主张医方存在如下医疗过错:
1.术前未制定预防和应对预案。
依据《腹主动脉瘤诊断和治疗中国专家共识》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医方在术前未对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脊髓缺血损伤”(SCI)作出预防和应对预案。尽管医方在术前已告知手术可能发生截瘫,但未制定具体的预防和应对方案。
2.使用不合格的人工血管
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监管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监局的相关规定,医方术中使用的人工血管未经注册,无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且病历中保存的信息不全,无法证明其合格性和安全性。
3.低血压及低灌注性脊髓损伤管理不当,具体为:
术中、术后未对脊髓血液灌注状态进行观察。
未使用平均动脉压作为术后脊髓血流灌注的监测标准。
在患者平均动脉压处于临界值时,仍持续使用乌拉地尔降压。
患者不存在使用尼卡地平的用药指征,但医方仍使用该药导致血压急剧下降。
对血压下降未进行预警和紧急处理。
经管医师与护士测得的血压数值差异显著,导致治疗失误。
超说明书使用尼卡地平:使用尼卡地平的浓度和剂量远超说明书规定。
未经患方和医院审核同意,擅自超说明书使用尼卡地平。
在患者出现显著低血压后,仍未停止使用尼卡地平。
【鉴定意见】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京)法源司鉴【2024】医鉴字第2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定医方存在如下过错:
1.降压治疗方面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
依据《胸主动脉腔内治疗围手术期管理中国专家共识》(2019年),医院在围术期降压治疗过程中,未能注意到血压降低的风险性。特别是在术后患者的血压从15:00开始逐渐下降,且低于平均动脉压90mmHg,从而增加了脊髓缺血的高危性。
2.防范措施不足
患者分期实施胸主动脉瘤手术,且术中见患者几乎绝大多数肋间动脉因病变闭塞,仅有T8水平处见一根较细的肋间动脉,存在术后截瘫的高度危险性,医院在防范措施方面未能充分告知患者方具有脑脊液引流措施,也未结合患者的高危性及早建议或实施预防性脑脊液引流术。
3.综合评价
诊疗行为评价:鉴定机构认为,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其病情诊断具有依据,患者病情具有手术适应症,手术分期实施符合其病情治疗需要。但在第二次分期手术的过程中,对其脊髓缺血保护措施存在不足,未能履行与医院水准相应的诊疗义务。
因果关系:医院的上述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截瘫的不良后果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介于次要至同等原因程度范围。
患者目前遗留截瘫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情形评定为一级伤残。误工期、营养期评定为24个月。患者目前状态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为长期;护理人数建议为1人。
【判决结果】
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05民初13182号《民事判决书》,综合考虑患者原发疾病特征、医方医疗过错、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患者损害后果等因素,根据鉴定意见认定由安贞医院按照4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79688.61元。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10614.97元,由被告安贞医院负担15022元;鉴定费20850元由被告安贞医院负担;鉴定人出庭费1000元由被告安贞医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