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误治骨肉瘤导致恶性骨肉瘤全身转移、患者死亡,医院60%责任赔偿80万

作者:王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5 11:06:4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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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患者宁某家属

被告:临沂市人民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代理人:北京王雪医疗律师团队

医疗顾问:本团队王医生

鉴定结果:临沂市人民医院同等责任、齐鲁医院轻微责任

判决结果:临沂市人民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齐鲁医院承担10%赔偿责任,二被告共6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00580.43元。

 

案情简介

患者,男,1965年生。2020年4月13日,患者右足扭伤后出现疼痛和活动受限因疫情期间就医不方便,故一直未就诊。2020年7月10日患者因扭伤后疼痛一直无缓解

就诊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锣医院,X光片显示右侧距骨区囊性变。2020年8月11日,为进一步诊治右足疼痛,住入临沂市人民医院齐鲁医院骨科,入院时体检“右踝稍肿胀,踝关节前方深压痛,活动痛,活动稍受限”医方诊断为“右侧距骨肿瘤”并于入院当天与患者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明确告知患者所患疾病为“右侧距骨肿瘤”,需行“肿瘤切除、植骨”手术。

入院后第2天,医方进行术前讨论,仅对“确定手术方案”进行讨论,并未涉及任何疾病诊断、鉴别诊断内容,更涉及可能误诊、漏诊的问题。同临沂市人民医院齐鲁医院向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发出手术会诊邀请,请求该院李某某医师为患者实施手术。次日,该申请获医务办相关人士手写签字同意,但该会诊申请未获医务科盖章。

2020年8月13日,被邀医师李某某在术前未对患者进行亲自诊查的情况下,于13时30分实施了手术,手术中却未对患者骨肿瘤进行切除,而是“肿瘤刮除”。手术后肿瘤刮除物送病理检查,病理科报告为“巨细胞瘤,建议上一级医院会诊除外亚性肿瘤”。

2020年8月20日原告出院,出院时仅告诉患者一月后复查。患者出院后,次回被告医院就诊,医方认为没事,告知回家休养。

11月5日,患者右足底发现黑色肿物,考虑为“恶性黑色素瘤”,就诊于临沂肿瘤医院,于11月30日行予扩大切除,术后病理考虑扩大转移门链。同时,因为肺内出现结节,考虑转移性病灶,12月6日在该院行肺部穿剌活检,结果为转移瘤。

患方将临沂市肿瘤医院关于皮肤和肺的病理切片以及临沂市人民医院关于距骨的病理切片一并送北京积水潭医院病历会诊,被诊断为“(距骨)富巨细胞的骨肉瘤”。经北京积水潭医院检查,显示患者骨肉瘤目前已经全身广泛转移。

患者住北京朝阳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中心治疗后出院。2021年10月1日,患者因恶性骨肉瘤、骨肉瘤伴全身多处转移,多器官衰竭死亡。

 

鉴定陈述

本团队代理后,在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上主张:

1、医方明知患者为“骨肿瘤”,术前却未进行任何肿瘤定性检查,导致患者丧失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的机会。

2、明知患者疾病为骨肿瘤,却未向患方告知该肿瘤可能存在骨肉瘤的可能,导致患方丧失选择水平更高的骨科专科医院治疗的机会。

3、明知本院不具有病诊断和治疗能力,却向患方隐瞒事实,截留患者住院。

4、未经医院同意,科室或医务科工作人员私自邀请外院医师进行手术。

5、会诊医师未经所在医院同意,私自外出会诊,且术前未亲自诊查患者、未参加术前讨论,术后未观察患者。

6、手术医师错误将术前制定的“距骨病灶切除+植骨术”手术方案修改为“肿瘤刮除术”,严重激肿瘤生长导致手术后短短三个月内肿瘤急剧转移全身

7、病理误诊患者恶性骨肉瘤为“距骨良性肿瘤”。

       【鉴定结论】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京)法源司鉴【2021】医鉴第1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临沂市人民医院为同等原因程度范围,齐鲁医院为轻微原因程度范围。

【法院判决】

2023818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102民初5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临沂市人民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齐鲁医院承担10%赔偿责任,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为800580.43元。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并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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